星期五, 11月 14, 2008

Clear and present danger

最近發生的一些事件, 讓人重新思考很多事情
人人都想要有自由, 但是自由的邊界在什麼地方
什麼狀況是不受到憲法對人民自由的保障
畢竟不是法律背景, 僅就最近看的一些討論的心得野人獻曝

在意識型態咖啡館的討論串, 提到一個論點
自由的邊界在於是否造成"立即而明顯的危險"
意識型態咖啡館討論串

問了 google 才知道, 這是美國大法官 Oliver Wendell Holmes, Jr.
在 1919 年提出的論點 "Clear and present danger"

自由的標準, 在於不侵犯他人的自由
這句話說來簡單, 但是實際生活中, 可能會遇到很多種需要思辯的地方
憲法賦予人民很多有關自由的權利, 但是何時這些權利不受到憲法保障

比方說有人提到
"根據憲法第十條 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所以根據這條憲法, 我們可以找十幾個人去你家住?"

居住跟遷徙的自由固然是憲法賦予人民的權利, 政府本應保障人民該項權利
但未經主人同意, 便任意侵入他人住宅, 這已經是侵犯他人隱私權,
這是立即而明顯的危險, 因此上述行為不受到憲法的保障

"憲法第二十二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 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
均受憲法之保障.
集會遊行要封閉車道,還有噪音汙染, 已經影響社會秩序跟公共利益, 已經
違反這條規定了,所以依照憲法,集會遊行是不應該被允許?”

憲法賦予人民集會結社以及言論自由, 政府應該盡量保證人民該項權利
但集會遊行應該劃定遊行區域範圍, 並盡量降低對整個社會秩序跟公共利益造成的影響
這也是訂定集會遊行法的目的

近來很多人對於集會遊行法改採報備制憂心忡忡,
擔心改採報備制之後會造成社會大亂,
或許更多這方面的討論, 可以減少大家的疑慮

試著想個實務上可能發生的極端狀況
若碰巧兩個訴求相反的團體要在相同地點集會遊行,
可否因為這兩個團體訴求相反, 可能造成衝突, 而不讓該兩個團體集會遊行?
這又回到是否"有立即而明顯的危險"

若採用申請制, 警方可能因為可能造成衝突, 而同時拒絕兩個團體的申請,
這就有可能造成集會結社以及言論自由的鉗制

若是採用報備制, 兩個團體都可以遊行, 但是要劃定好遊行範圍
警方的角色在於維持現場秩序, 一旦有人有任何立即而明顯的危險行為,
比方說衝過警戒線, 丟擲物品之類的行為, 警方可以立刻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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