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四, 11月 13, 2008

[偷]言論自由的邊界

引用自意識型態咖啡館
【館友投稿】總統應該為警察執法過當道歉討論區

很精練的文字

JC:
場景,
周六凌晨,台三線上數百少年組成車隊,與警察佈置的拒馬對峙。突然路邊的檳榔攤開始播放-五月天軋車;
"作陣來軋車,作陣來軋車,不管伊警察底抓,不管伊父母底罵,只要我引擎催落,無人可當甲我軋,在這我最快最趴最大...."

請問,警察合理反應為:
A.播放歌曲是基本人權,禁止警察任何手段干預
B.允許柔性勸導停撥歌曲,停撥與否為店家自由
C.允許強制停止播放歌曲,避免場面失控

一點疑問,懇請賜教。



lakatos:
這是個老問題。一般而言,言論自由的邊界在於「是否會產生立即而明顯的危險」。最簡單的例子是:「你能不能在人多的黑暗戲院中謊報大叫:失火了。」

我看過一些美國在70年代,關於學生在校園內進行反越戰示威,是否逾越言論自由邊界的文獻中,有很多關於如何拿捏是否有立即而明顯的危險的案例討論。不過大法官的意見通常會強調,因為限制人民言論自由茲事體大,所以在引用此一原則時,必須非常謹慎。

我覺得你舉的例子正好在這個灰色地帶。我的看法是,警察如果要對檳榔攤採取任何作為,不能是因為「不爽」,而必須是有很好的理由,可以說服社會大眾,在當時的情境中,播放五月天這首歌曲,已經造成「立即而明顯的危險」。

當然,我也必須說明,我覺得你所舉的例子,完全無法類比到上揚唱片事件。以當時我所看到的畫面,兩個民眾在「戀戀北迴線」的輕快溫柔曲調中起舞,「立即而明顯的危險」是什麼?扭到腰嗎?

相反的,當警察十幾個人(還拿棍棒盾牌)一湧而入店家時,馬上產生「立即而明顯的危險」!警察在此事件上執法乖張,措置失當,我自己覺得已經是非常明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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